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1]350号
全文有效
2001.10.11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我省2000年度国有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我省2001年度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的限额为24000元,超过部分按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