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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地税发[2002]235号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监控系统工作要求的通知>》

09-29 武地税发[2002]235号 我要评论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监控系统工作要求的通知>》

武地税发[2002]235号

全文有效

2002.11.01

各区分局,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监控系统工作要求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就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实行计算机建档监控管理再作如下明确,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局的要求,各区分局在此次对建档人员的复查工作中要注重:

一是监控对象涉及的面要宽、行业要广、对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九大高收入行业(含29个细类)及九大高收入个人要面面具到;

二是监控对象涉及的收入形式、来源渠道要多的个人;

三是监控对象的个人年收入在6万元以上。

二、按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局要求,各区分局要将复查后的高收入者建档情况及时填制国家税务总局设制的《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基本情况汇总表》(附表一)(同时附软盘)于10月31日前报市局税政管理二处(原武地税发〔2002〕217号文件要求的上报时间不再上报)。以后每年的7月15日前及次年的1月15日前各区分局都必须填制《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基本情况汇总表》(附表一)和《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汇总表》(附表二)(同时附软盘)报市局税政管理二处,以便市局及时汇总上报省局。

三、按省局要求,今后凡我市举办并邀请社会名人参加的各类庆典活动及各类演艺人员

来汉演出,各区发局必须及时将活动举办的单位、时间、地点、参加的社会名人、演艺人员、扣缴义务人、演出合同及收入、缴纳税款凭证等资料一并上报市局税政管理二处,以便市局及时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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