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抗震救灾及震后重建税收政策的通知
鄂财税发[2008]12号
全文有效
2008.07.07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要求,为做好我省的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经主管税务部门确认后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均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
(一)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其2008年度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减按50%征收。
(二)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三、房产税
(一)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并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二)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四、契税
因地震灾害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持灾区县(市、区)以上房产管理部门相关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半征收契税。
五、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经省政府同意后,可减按50%征收2008年度应缴纳的资源税额。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车船税。
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八、其他税收政策。
继续贯彻落实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中适用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其他税收政策。
各级财税部门要将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可以适用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确保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