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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地税发[2008]113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09-29 鄂地税发[2008]113号 我要评论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8]113号

全文有效

2008.05.22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充分发挥地税部门职能作用,确保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可以适用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积极支持受灾地区做好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精神,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

(一)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依法据实扣除。

三、房产税

(一)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二)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四、契税

因地震灾害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五、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可按规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车船税

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八、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适用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其他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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