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地方税务局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实施意见》的通知
武地税发[2011]183号
现行有效
2011.11.25
各区地税局,市局直属征收管理局、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决定》以及省、市关于加快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发展的精神,市局制定了《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实施意见》,现将该《实施意见》印发全局,并明确以下工作职责,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建立有效工作机制
为了确保文化体制改革工作的有效推进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税收政策落实,市局将成立 “促进文化事业发展地方税收工作领导小组”,由罗涛局长任组长,肖才茂总经济师任副组长,小组成员为市局机关各职能处室。领导小组下设“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税收政策协调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负责协调联系省、市有关部门,全面指导督促各局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各区局要切实树立不及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意识,正确理解落实促进文化事业税收优惠政策与扶持税源的辨证关系,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不偏离、不走样,并成立“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税收工作领导小组”,在领导小组下设“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税收政策协调办公室”(设在税政科),认真抓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加大信息报送、工作进展等情况的上报。通过建立责任体系,保证整个地税系统从上到下有责任领导,有领导小组,有工作专班,促进文化事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到位。
二、认真做好文化企业申报认定工作
(一)根据《关于湖北省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鄂财教发〔2010〕71号)和《湖北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认定管理办法》(鄂财税发〔2010〕14号)的规定,文化企业及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应办理认定手续后才能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1、转企改制文化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当填写《认定申请表》,由市委宣传部、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审定并公布。市地税局的办理部门为政策法规处。
2、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可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手续(各区局地税局征收服务大厅窗口受理,60个工作日办结),并报送以下材料:
①转制方案批复函;
②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
③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④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⑤转制文化企业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出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认真做好文化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依据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和条件,高新技术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进行认定,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各区局应开展相关文化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培训,鼓励并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积极做好文化企业的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工作。
(三)认真做好文化企业申报动漫企业认定工作。依据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动漫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和条件,重点动漫企业名单由文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并颁发“重点动漫企业证书”, 动漫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各区局应开展相关文化企业动漫企业申报培训,鼓励并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进行动漫企业认定申请,积极做好文化企业的申报认定动漫企业的有关工作。
具体执行工作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市局政策法规处反映。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决定》以及省、市关于加快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发展的精神,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的责任意识、“环境是第一要素”的发展意识和“服务是第一职责”的全局意识,充分发挥地税部门职能作用,全力支持我市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税收优惠,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宽松政策环境
全面梳理中央、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省、市有关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税收政策,引导文化企事业单位用好用足税收政策,促进文化产业做大做强。
(一)关于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税收政策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2、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动漫产品和企业的范围及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4、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5、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6、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发文明确。
7、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8、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 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期限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
9、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10、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11、对付费电视业务、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收视费的单位按其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合作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12、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13、为支持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试点工作,推动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精神,对有关单位根据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2010年1月l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14、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向当地用户有偿转播由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播放的电视节目,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收视费的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按其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播映电视节目的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从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
15、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16、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17、新华社各分社向当地用户有偿转让新闻信息产品,应由直接向用户收费的单位以其收费全额,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新华社从各地分社分得的新闻信息产品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
18、文化企事业单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请。
(二)关于资产重组及股权转让税收政策
19、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
20、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1、支持企业参与企业改组、改制,做大做强,实现规模经营,对其合兼并企业的行为和股权转让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2、在企业兼并中,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3、集体所有制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24、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5、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6、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27、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土地、房屋权属无偿划转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28、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非公司制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家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9、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30、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1、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32、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33、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4、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35、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三)企业对宣传文化事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税收政策
36、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文化事业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改进纳税服务,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一流服务环境
37、全面推行“先办后审”税收征管新模式,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将税务所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事项和工作环节前置到办税服务厅,所有的办税事项一律在办税大厅实行“一窗式”受理、“一次性”告知和“一站式”办结。
38、依法高效办理税收减免。严格执行减免税“集中受理、电脑管理、分级审批、限时办结”管理办法,提高工作效率,使文化企事业单位及时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区局要在办税服务厅设立专门窗口,指定专人为纳税人提供政策咨询、开辟“文化事业减免税审批工作绿色通道”,承办减免税等事宜。将市局减免税权限下放到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税局,缩短备案类减免审核时间,进一步简化办理程序。
39、分行业编印《地方税收政策法律法规汇编》系列丛书,以方便纳税人查找和应用,丛书按行业分六大部分,即商业及制造业、房地产业及住房保障、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及运输业、文化体育教育卫生业、服务业及其他行业。每个行业单独成书,真正做到“一书在手,政策全有”。
40、加大宣传,把税收政策送上门。深入文化企事业单位宣传政策、解释政策,切实帮助文化单位用足用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要积极采取各种形式,切实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如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办税服务厅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网站、网络申报平台等载体公告最新的税收政策、法律法规、涉税事宜等。
41、根据文化企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利用流动纳税服务车,提供“五送服务”,即送发票、送办税、送政策、送宣传、送维权,实现纳税服务的全方位、多层次、零距离、低成本,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规范行政执法,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公平法治环境
42、把依法治税贯穿于税收工作始终,坚决不收过头税,严禁违规预收和摊派税款;根据文化企事业单位实际,依法规范分类征管和核定征收;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文化企事业单位,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43、深入推进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将文化事业税收政策的落实确定到具体的税收执法环节中去,并通过实行过错追究,对不落实文化事业税收政策或落实不到位的,以及擅自扩大政策执行范围或未按政策规定擅自审批减免税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4、以“治庸问责”为重点,加强效能监察。认真纠正和解决个别单位和个别人员办事、办税效率低、质量差、该作为不作为等问题。坚决防止权力的滥用和以权谋私、以税谋私问题的发生,坚决防止和纠正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全面落实和谐服务理念、服务举措和服务方式,对违反岗位职责、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严格进行过错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