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 年第1 号
全文有效
2016.1.9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 年第1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 年第1 号修改)
为适应国家税务总局新的财产行为税申报表上线工作要求,使我市房产税征管更加贴近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 号)、《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鄂政发〔1987〕64 号)有关规定,现将调整我市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以房产原值计征的房产税,按年计征,分季缴纳,季度终了10 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二、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房产税,按月征收,次月10 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本公告自2016 年1 月1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