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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

征求意见

2019.12.18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我们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9年12月2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发至邮箱:2081265317@qq.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十堰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核定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按月或按季销售额(营业额)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核定应纳税额为零。按月或按季销售额(营业额)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营业额)全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 = 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核定征收率标准:制造业、批发零售业0.8%,其他行业1.4%。

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取得经营所得代开发票时,统一按照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预征个人所得税,预征率比照上述核定征收率执行。

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制造业、批发零售业

5%

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

7%

住宿业、餐饮业

10%

娱乐业

20%

其他行业

10%

三、自然人纳税人出租房屋、转让房屋需要代开发票的,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按税法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不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自然人出租房屋,不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按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2%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转让房改房、自建住房,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等有关凭证资料,按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确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2018年第6号公告)同时废止。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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