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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税发[1992]506号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恢复按规定税额对铁矿石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09-29 鄂税发[1992]506号 我要评论

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恢复按规定税额对铁矿石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鄂税发[1992]506号

全文有效

  最近,冶金工业部、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理顺铁矿石价格的通知》(冶经字[1992]第476号),通知决定自1992年8月1日起适当调整铁矿石统一出厂价格,铁精矿(含铁品位62%)由每吨115元调整为135元。根据《财政部关于征收铁矿石资源税的通知》(财政部[1991]财税字第22号)第九条的规定,国家税务局以国税函发[1992]1401号文规定,自1992年8月1日起恢复按规定税额标准征收铁矿石资源税。我省恢复按规定征收铁矿石资源税税额标准如下:

  一、列入财政部(1991)财税字第022号所附税额标准表铁矿恢复按规定税额标准为:武钢灵乡铁矿1.48元/吨,武钢大冶铁矿(露天矿)1.46元/吨,武钢大冶铁矿(地下矿)1.41元/吨,武钢程潮铁矿1.44元/吨,武钢金山店铁矿1.38元/吨,湖北鄂钢铁矿1.42元/吨。

  二、未列入财政部(1991)财税字第022号所附税额标准表铁矿恢复按规定税额标准为:1.00元/吨。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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