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下达湖北省1992年度第二批地方级新产品减免税名单的通知
鄂税发[1992]507号
全文有效
根据现行新产品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研究,我局选择部分项目编制《湖北省1992年度第二批地方级新产品减免税名单》,作为各地税务部门办理地方级新产品减免税的依据,现将名单(附后)下达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地在执行中应进一步对该名单所列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如发现所列项目不符合新产品减免税的范围和条件,应及时报告我局重新审查,对未列入地方级新产品减免税名单的项目,不得以新产品名义给予减免税照顾。
二、税务部门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对名单中免税一年和减税一年的产品,可在1992年至1993两年内选择一年进行减免,对名单中免税两年和减税两年的产品,可在1992年至1994年三年内选择两年进行减免税。
三、关于新产品减免税审批权限问题,根据鄂税发[1992]329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湖北省1992年度第二批地方级新产品减免税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