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电力局关于微机电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税发[1992]499号
全文有效
为了推广微机在电力企业销售环节的应用,加强微机电费发票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微机电费发票》由省税务局统一编号、统一印制、统一发放,套印湖北省税务局发票监制章,费用由省电力局按规定向省税务局统一结算。
二、各级供电部门的基层营业单位使用《微机电费发票》时,应在发票右上方打印出使用编号。使用后的〈微机电费发票》存很联按顺号装订成册,接受当地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微机电费发票》只限于湖北电网内直属的供电部门使用,不得向非直属的供电或趸售单位转让。
四、《微机电费发票》从1993年1月起正式启用,对未经同意自行印制的旧发票一律停止使用,否则按违章发票处理。
五、以后若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