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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8.03.24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转发给你们。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同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

二、做好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或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

三、对前述经营管理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专门建立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及建设项目的征收台帐,并单独建立税务管理档案,按年度做好减、免征各税种税款的统计工作。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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