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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地税发[2006]215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

09-29 鄂地税发[2006]215号 我要评论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6]215号

全文有效

2006.11.8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标准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2005]103号)的有关规定,我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容积率在1.0(含1.0)以上(武汉市在1.5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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