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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地税函[2006]110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国五一劳动奖状”获得单位奖励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09-29 湘地税函[2006]110号 我要评论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国五一劳动奖状”获得单位奖励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湘地税函[2006]110号

全文有效

2006年7月4日

湖南省总工会:

  你单位《关于明确“全国五一劳动奖状”获得单位奖励政策问题的请示》(湘工[2006]5号)经省政府转来已收悉。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而“全国五一劳动奖状”虽由湖南省总工会负责组织评选,报省政府审定同意,但奖金由获奖单位从本企业开支,是一种先进集体性质的综合奖项,不符合上述政策规定。因此,对获奖单位工作人员取得的奖金应按税收政策并入其当期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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