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矿产品税费征收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苏政发[2008]29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2月29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区内及驻区矿产品生产经营企业:
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区矿山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了较大困难。为帮助矿山企业度过难关,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相关职能部门报请区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区矿产品税费征收项目和征收执行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产品税费征收项目
1、税收项目。纳入有色矿产品和煤炭税费集中征收的税收项目均为6项,即: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不纳入集中征收)②营业税③城市建设维护税④教育费附加⑤资源税⑥个人所得税。
2、规费项目。纳入有色矿产品税费集中征收的规费项目为8项,纳入煤炭税费集中征收的规费项目为10项,即:①矿产资源补偿费②水土流失防治费③排污费④防洪保安基金⑤育林基金⑥植被恢复费⑦物价调节基金⑧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⑨煤矿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煤炭)⑩维简费(煤炭)。
二、矿产品税费征收执行标准
1、粗铅:480元/吨
2、锡精矿:3000元/吨
3、钨精矿:4000元/吨
4、铅锌精矿:220元/吨
5、铋精矿:1600元/吨
6、铁精粉:45元/吨
7、硫粉:20元/吨
8、5度以下铅锌原矿:20元/吨
9、6-10度铅锌原矿:30元/吨
10、10度以上铅锌原矿:40元/吨
11、白钨原矿:21元/吨
12、铁铋锡原矿:25元/吨
13、铁铋、铁锡、铜锡:20元/吨
14、铁、硫铁原矿:15元/吨
15、锰原矿:15元/吨
16、砒砂:15元/吨
17、煤场转运煤炭:10元/吨
18、煤炭:70元/吨
三、执行时间。调整后的有色矿产品税费征收执行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郴价综[2008]59号文件规定,调整后的煤炭税费征收执行标准于2008年12月8日执行。今后,如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在保护矿产品生产经营业主合法经营,促进矿业经济健康发展的前提下,结合各类矿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指数,重新综合测算后,相应调整各矿产品的税费征收执行标准。
四、确保税费征收政策的稳定。凡纳入矿产品税费征收的项目,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再向征收区域内的矿产品经营业主收取。
五、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直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本乡镇和本部门工作实际,努力为企业排忧解难,积极维护税费征收大局,确保税费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各矿产品生产经营业主和装运矿产品车辆的司机要增强法制观念,在抓好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主动配合、支持矿产品税费征收工作,自觉遵守矿产品税费征收的各项规定,共同确保征收工作平稳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