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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地税函[2010]57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

09-29 湘地税函[2010]57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本篇法规被《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年9月7日发布;2016年9月7日实施)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

湘地税函[2010]57号

失效/废止

2010.06.09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经省局研究决定,我省一次性补偿收入免税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由各市、州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统计部门发布的在岗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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