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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地税[2010]29号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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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永地税[2010]29号

现行有效

2010.04.26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我市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实际,经调查测算和研究,市局决定下发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通知的核定征收标准,按下发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进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附后)。

(一)符合《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

(二)符合《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或临时从事经营、劳务的;

(三)纳税人临时从事经营、劳务需到税务机关窗口代开税务发票的;

(四)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采取核定征收的其他情形。

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三、对账务健全和能够提供完整纳税资料的纳税人,应采取查账征收的办法,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四、对账务不健全以及不能提供完整纳税资料的,应依法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

五、各地同时要加强对核定征收纳税人的征收管理,督促其建账建制,逐步走向规范化管理。

六、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经调查测算,按以下计算公式获得:

核定征收率=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25%)÷应税收入额

或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25%)]÷[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

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原则上实行一户一核或同行同业统一核定征收率。对外来施工企业,法人所得与个人所得难以区分的,以法人名义登记生产经营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否则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本通知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八、本通知由永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1、 永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略)

2、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业应税所得率表

附件2: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业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8-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摘自《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税发[2008]30号 )

备注:我市的应税所得率取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应税所得率范围的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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