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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办函〔2009〕328号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张家界第四届房地产业交易展示会配套优惠政策的复函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张家界第四届房地产业交易展示会配套优惠政策的复函

张政办函〔2009〕328号

全文有效

2009.11.24

市房地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张家界第四届房地产业交易展示会配套优惠政策的请示》(张房〔2009〕40号)收悉。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参展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10年2月28日前交易的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宅和商业门面的契税由4%降至2%,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宅的契税仍按张办〔2009〕23号文件执行。

二、参展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10年2月28日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于2010年2月28日前签约的商品房的交易手续费、登记费和测量费减收20%;参展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10年2月28日前办理登记手续的登记费和测量费减收10%。

三、张家界第四届房地产业交易展示会期间,动员参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让利销售商品房,对参展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房地产业交易展示会的费用实行税前列支;所交易的存量房除免征土地增值税外,税务部门还应依法给予参展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他免税支持。

四、张家界第四届房地产业交易展示会期间,招商引资并签约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享受张政发〔2009〕7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对招商入驻张家界进行商业经营的品牌企业,给予所得税免三减二的优惠,并给予其1年的试营业期和2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

五、慈利、桑植县的参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参照上述优惠政策执行。

六、张家界第四届房地产业交易展示会期间,你局在参展会场免费征集、发布房屋供求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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