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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国税发[1998]61号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试行零售(维修)业定额发票的意见

09-29 苏州国税发[1998]61号 我要评论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试行零售(维修)业定额发票的意见

苏州国税发[1998]6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税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各分局、发票管理处:

  为深入加强对我市零售(维修)业的税收管理,有效制止因纳税人采取“二次”填开发票的手段,而经常性发生的“阴阳”票等违章行为,减少国家税收的流失,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相关法规,结合我市的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零售(维修)业定额发票(以下简称“定额发票”)的式样、种类、内容由苏州市国税局统一规定,各地不得自行规定票样。各(县)市需印制定额发票应按普通发票管理要求办理,市区各单位由市发票管理处印制供应。

  二、定额发票采用50克水印纸印制,并在发票联票头正中间用红色荧光防伪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以及用防伪油墨印制字轨号码。

  三、定额发票暂确定为伍佰元、壹佰元、伍拾元、拾元四种(样张附后),规格分别为:百元版155*66=80开,拾元版155*54=100开,每本50份。

  四、定额发票的使用范围及对象:

  定额发票适用于我市从事零售和维修业务的纳税人。

  本着稳步实施的原则,各单位(包括市区各分局)应从各地的实际出发,可在规模小的业户以及财务制度较混乱的纳税人中,特别是小型商业零售(维修)业户中率先实施,在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具体使用对象市局暂不作统一规定。

  五、定额发票的管理规定:  1、定额发票应按现行发票管理规定购领、供应、使用、结报、缴销;

  2、为便于管理,同时考虑到纳税人经营结算的需要,使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可以使用10元以下限额普通发票(样张附后),但不得同时购领、使用限额10元(含10元)以上的其他普通发票,已经购领尚未使用的其他普通发票应予缴销;

  3、纳税人使用定额发票,其存根联与发票联应同时如实填写齐全;

  4、使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应按月填制《零售(维修)业定额发票领用存月报表》(表式附后),一式三份:分别用作纳税申报资料、汇总记账联、纳税人定额发票领用存台账(按年装订成册) ;

  5、使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确需使用其他普通发票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书面申请代开;

  6、纳税人应妥善保管定额发票,如遗失或损坏定额发票的,除照章予以处罚外,须赔缴或缴纳相应的税款。

  六、其他按现行普通发票管理规定执行,本意见自文到之日起试行。  附:(略)

  1、江苏省***市零售(维修)业定额发票样张;

  2、江苏省***市商业限额发票样张;

  3、***市零售(维修)业定额发票领用存月报表表式。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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