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南京市公有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地税三发[1997]154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县局:
现将《南京市公有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公有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以及有关税收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有出租房屋并取得租金收入的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军队、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均应按税收条例和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管理办法另定)。
第三条 凡有出租房屋行为的单位,应在租赁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携带租赁合同等有关资料主动向所管辖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登记表样附后)。
第四条 计税依据及适用税率
1.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和价外收入,税率为5%.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为营业税额,税率市区为7%,县城、镇为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为1%.
3.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的计税依据为营业税额,税率分别为3%、1%.
4.房屋出租的,以房屋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外商投资企业出租房屋税率为18%.
5.土地使用税在市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为使(占)用的土地面积。根据南京市政府(1989)2号令规定,区分不同土地等级计征。市区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一等每平方米7元,二等每平方米4.5元,三等每平方米3元,四等每平方米1.5元,五等每平方米1元,六等每平方米0.7元,七等每平方米0.5元。县为一等每平方米0.4元,二等每平方米0.2元。(外商投资企业不缴土地使用税)
6.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出租房屋所订合同(协议)书上的合同金额,税率为1‰,应纳税额不满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7.凡有出租房屋收入的单位,其租赁收入应并入单位的经营所得按照适用税率一并计征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纳税人应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如果纳税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或申报数明显不合理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根据情况核定其应纳税额(具体办法另定)。
第六条 出租房屋应缴纳的各种税收以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由所管辖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也可由所管辖的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委托房管、街道或其它有关部门代征。具体代征部门和单位由各地方税务分局、县局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三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纳税人出租房屋必须统一使用"江苏省南京市房屋租赁专用发票(代扣)"(以下简称扣税发票)。
第八条 纳税人应妥善保管完税凭证以及"扣税发票",不得丢失和毁损。在税务机关检查时,应主动出示完税凭证或"扣税发票"和有关协议,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往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