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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国税函[2004]283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的通知

09-29 苏国税函[2004]283号 我要评论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4]283号

全文有效

2004年8月16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国税函[2004]823号)转发各你们,请遵照执行。

  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规定后,各地应遵循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加强防伪税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和使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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