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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政办发[2002]143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业统筹社保费税务征收业务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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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业统筹社保费税务征收业务费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2]143号

全文有效

2002年12月31日

省各有关单位:

  为了确保行业统筹社保费征缴任务的完成,经研究,我省行业统筹社保费移交地税部门征收后,行业统筹社保费征收业务费定为其年度征收计划的6‰,其中,地税部门为3.5‰、劳动保障部门为1.5‰,行业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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