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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国税发[1998]643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江苏分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

09-29 苏国税发[1998]643号 我要评论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江苏分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8]643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2月7日

  为进一步加大稽查力度,保证查补收入的及时入库,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国税发[1998]194号《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施“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管理①。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应在同级国库或国库指定的商业银行的“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开设“税务稽查收入”专户,被指定的商业银行对税务稽查部门开设专户应给予方便和支持。稽查部门查补的各项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收入,一律按《通知》要求,纳入所开设的专户进行核算管理,稽查部门在收到汇款收入收帐通知单的当日或次日,必须将汇款分税种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解缴入库。

  二、做好“税务稽查收入”的入库工作。各级税务稽查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税务稽查“查补收入”的入库工作,凡市级稽查部门查补的中央预算收入归中央财政,入中央金库;查补的省级预算收入,归省级财政,入省级金库;查补的市以下各级预算收入,归市级财政,入市级金库;县级以下稽查部门查补的收入,依次类推入库。

  各级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的收入列入专户后不再返回单位所在地被查税务机关核算,不得计作被查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收入任务。

  三、加强收入的对帐工作。各级税务稽查部门要严格执行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等部门联合转发的《关于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对帐办法的通知》(苏银发[1998]204号)规定,国、地税局应加强协调,在两家数字不重不漏的前提下,切实做好与各级指定银行的收入对帐工作,确保税务稽查收入数字准确无误。

  有关会计统计核算办法,由省国、地税局按照核算要求分别另行制定下发。

  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注:①根据2003年8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销“税务稽查收入”等账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28号),“税务稽查收入”账户已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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