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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乐平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乐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乐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乐平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20.9.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景德镇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9年第1号)等有关规定,遵循公平、简便、效率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决定对《乐平市地方税局关于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公告》(201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乐平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机构名称的公告》(2018年第3号)予以废止。

我市存量房交易(俗称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具体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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