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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有关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对原九江市国家税务局和原九江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决定修改或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有关条款。现公告如下:

       一、《九江市地方税务局 九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九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一) 将各条中“九江市地方税务局”、“九江市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

       (二)第二条中“开发项目位于各县(市)城区及郊区、庐山风景名胜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星子县温泉开发区的,计税毛利率按18%确定。”修改为“开发项目位于各县(市)城区及郊区、庐山风景名胜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庐山市温泉开发区和九江市柴桑区的,计税毛利率按18%确定。”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原九江市国家税务局和原九江市地方税务局所属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所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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