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关于挂牌后有关税收业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2018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20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确保国家税务总局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以下简称“萍乡经开区税务局”)挂牌后税收业务有序衔接、平稳运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等事项,纳税人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直接向萍乡经开区税务局提出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萍乡经开区税务局:萍乡市建设东路362号;国家税务总局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建设东路办公区:萍乡市建设东路336号;受理部门: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0799-6789890。
二、原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原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二分局暂以萍乡经开区税务局名义对外执法和服务,办公地址暂保持不变。
本公告自2018年7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