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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对《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对《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

征求意见

2021.6.22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精神,结合实际,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截止时间为7月8日,意见建议请发至电子邮箱:158683741@qq.com,或邮寄至: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春晖路99号1819室,邮编330000。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局  

2020年6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关于调整 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所得税

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精神,以南昌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南昌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现将南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813元/月,南昌市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938元/月。

以上标准调整自2021年7月起(税款所属期)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2020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

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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