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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地税函[2006]142号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加油站涉及地方税收业务问题的批复

09-29 抚地税函[2006]142号 我要评论

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加油站涉及地方税收业务问题的批复

抚地税函[2006]142号

全文有效

2006年10月24日

南城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南城县转让加油站涉及地方税收业务问题的请示》(城地税字[2006]12号)收。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地产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地税发[2002]28号)中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以投资入股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所有权,但未与接受投资方共同承担投资风险,而收取固定收入或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成的行为” 属于房地产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因此,南城县顺通加油站、华东加油站、乐平加油站转让51%股权(产权)后,企业已注销,企业经济性质、企业名称已改变,并且没有与收购方共同承担投资风险,没有参与利润分配。该行为应认定为转让的不是股权而是不动产产权,应属于税收中销售不动产的范畴。你局对该业务问题的处理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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