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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国税发[2006]239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09-29 赣国税发[2006]239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9]39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6]239号

失效

2006年9月14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其相关管理要求按省局赣国税发[2005]345号通知执行。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须同时报送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出具即征即退增值税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为加强监督管理,我省暂认可国家竹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江大南路9号,联系电话:0791-8306402、8331746)出具的综合利用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其他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应事先经省局认可。

  三、纳税人应将林业管理部门核发的《木竹运输证》复印件报县级主管国税机关备案。主管国税机关在办理即征即退手续时要核实即征即退产品原材料规格是否符合“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的标准,并出具核查报告。

  四、即征即退增值税产品质量应每年抽检一次,抽检不合格的取消该产品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的资格。2006年1-6月已进行产品质量检测符合即征即退增值税条件的产品,其已缴纳的增值税可按权限一次性办理退税手续。未进行产品质量检测的,在提供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后一次性办理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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