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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国税发[2006]39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09-29 赣国税发[2006]39号 我要评论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6]39号

全文有效

2006年1月27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企业,应在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主管县级国税机关报送书面申请和以下资料:《江西省家禽行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表》(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增值税税票复印件。

  二、申请免征2005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主管县级国税机关报送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

  三、主管县级国税机关在收到企业申请后,必须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审核,出具书面审核报告,对符合条件的,由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四、设区市国税局2006年7月20日前向省局(流转税管理处)报送《家禽行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统计表》(附件2)。

  附件:(略)

  1.江西省家禽行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表

  2.家禽行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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