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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地税函[2007]82号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东乡县佳能金属材料加工厂缴纳城建税适用税率的批复

09-29 抚地税函[2007]82号 我要评论

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东乡县佳能金属材料加工厂缴纳城建税适用税率的批复

抚地税函[2007]82号

全文有效

2007年6月26日

东乡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确定东乡县佳能金属材料加工厂缴纳城建税适用税率的请示》(东地税文[2006]5号)收悉后,市局以《关于对建制镇的范围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划分标准问题的请示》(抚地税发[2006]98号)向省局请示,省局以赣地税函[2007]75号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有关问题的批复》)作了批复。现以省局的批复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适用7%的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适用5%的税率;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适用1%的税率。市区、县城、建制镇的范围,一律以当地行政区划为准。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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