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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地税函[2007]109号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芦林工业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取得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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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芦林工业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取得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饶地税函[2007]109号

全文有效

2007年6月23日

广丰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芦林工业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取得收入可否征税的请示》(广地税发[2007]7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如芦林工业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只起“中介”作用,由政府以挂牌拍卖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直接出让给受让人,土地出让金缴入政府财政,未实际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不属于“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仅对芦林工业区收得的部分佣金和前期投入补偿收入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二、如政府直接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芦林工业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由芦林工业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前期开发,再与投资商洽谈,达成一致意见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对此类业务取得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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