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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地税函[2015]73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有关问题的批复

09-29 赣地税函[2015]73号 我要评论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有关问题的批复

赣地税函[2015]73号

全文有效

2015年7月15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你局报来《省高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省高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可按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执行。已经处理的弥补亏损,不再调整。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关于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有关问题的批复》(赣地税所便函[2012]7号)作废,以此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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