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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宜春市洗选煤炭资源税折算率的公告》的解读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宜春市洗选煤炭资源税折算率的公告》的解读

全文有效

2015年7月20日

  一、《公告》背景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出台后,为了鼓励企业对原煤进行就地洗选或自采自洗,保护环境和生态,我局策应总局、省局改革步伐,自2014年12月1日起对煤炭资源税进行从价计征改革,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拟定洗选煤炭资源税折算率为0.6,以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 号予以发布。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确定宜春市洗选煤资源税折算率为0.6,即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三、加强后续管理的要求

  各地按要求落实《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赣财发[2014]78号)文件精神,做好煤炭资源税纳税申报工作,及时调整完善税收管理信息,明确办税流程,加强日常管理,并根据省局流转税处要求,及时上报煤炭资源税改革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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