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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


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

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3年4月25日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等有关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0第1号公告)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开发项目位于信州区城区和郊区、市经济开发区和上饶县城区范围内的,计税毛利率按30%确定;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按26%确定;

  三、开发项目属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按计税毛利率按6%确定。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2012年度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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