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九地税发[2011]105号
全文有效
2011年9月20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全面落实省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赣地税发[2011]127号)文件精神,为使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操作简便、公平合理、切合实际,在深入调查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作出如下规定:
一、在我市范围内,经税务机关鉴定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按《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见附件)规定的相应行业和征收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地不得自行调整。
二、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其实际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行业及征收率。
三、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关于明确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九地税发[2008]144号)、《关于调整我市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九地税发[2008]148号)、《九江市地方税务局 九江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九地税发[2009]42号)第二条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四、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
行 业 |
征收率(%) |
|
制造业 |
1 |
|
加工、修理业 |
1 |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0.5 |
|
采掘业 |
2.5 |
|
交通运输业 |
货运业 |
1.5 |
客运业 |
0.5 |
|
其他 |
1 |
|
销售不动产 |
2 |
|
其中:个人转让住房 |
1 |
|
建筑业 |
2.5 |
|
饮食业 |
2.5 |
|
住宿业 |
2.5 |
|
娱乐业 |
4.5 |
|
中介服务 |
4 |
|
其他行业 |
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