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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

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1年9月14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新个人所得税法,遵照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精神,经市局研究决定,对全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重新调整(见附表一、二),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原制定的征收率同时废止。各单位要在9月28日前做好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税额调整工作,确保新的个体工商户征收率按时执行到位。
  附表一: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
  (营业税纳税人)
  项目   征收细目种类   附征率(%)
  服务业   月营业额5000元(含)以下   0
  月营业额超过5000至30000元的部分   1.8
  超过30000以上   2.5
  超定额开发票部分   3.5
  娱乐业   月营业额5000元(含)以下   0
  月营业额超过5000至30000元的部分   2
  超过30000以上   3
  超定额开发票部分   4
  交通运输业   货运     1.5
  客运、  出租车     0.7
  装卸搬运     0.7
  建筑安装业     2.5
  转让无形资产     3
  销售二手住房   普通     1
  非普通     2
  其他行业   月营业额5000元(含)以下   0
  月营业额超过5000至30000元的部分   1.8
  超过30000以上   3
  超定额开发票部分   4

  附表二: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
  (增值税纳税人)
  行业   征收细目种类   附征率(%)
  商业   大宗商品(钢材、水泥、)   月销售额5000元(含)以下   0
  月销售额超过5000元至60000元部分   0.6
  月销售额60000元以上   1
  其他  商业   月销售额5000元(含)以下   0
  月销售额超过5000元至30000元部分   0.8
  月销售额30000元以上   1.3
  采掘业   月销售额5000元(含)以下   0
  月销售额超过5000元至30000元部分   2
  月销售额30000元以上   3
  工业加工修理及其它   工业   月销售额5000元(含)以下   0
  月销售额超过5000元至30000元部分   1
  月销售额30000元以上   2
  工艺美术陶瓷月销售超过30000元以上   3
  加工修理及  其他   月营业收入额5000元(含)以下   0
  月营业收入额超过5000元至30000部分   1.3
  月营业收入额30000元以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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