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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莲花县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莲花县税务局关于挂牌后有关税收业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莲花县税务局关于挂牌后有关税收业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莲花县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20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确保国家税务总局莲花县税务局(以下简称“莲花县税务局”)挂牌后税收业务有序衔接、平稳运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等事项时,纳税人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莲花县税务局提出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由莲花县办税服务厅第一办税点受理申请材料。办公地址:莲花县金城大道319号;联系电话:0799-7221153。

二、单位和个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需要向县级税务机关检举的,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莲花县税务局稽查局检举。办公地址:莲花县金城大道319号,举报电话:0799-7229357,0799-7222601。

三、国家税务总局莲花县税务局湖上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莲花县税务局升坊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莲花县税务局坊楼税务分局、原江西省莲花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科)、原莲花县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分局、原莲花县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科、原莲花县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科、原莲花县地方税务局一分局、原莲花县地方税务局二分局,暂以莲花县税务局名义对外服务和执法,办公地址暂保持不变。

本公告自2018年7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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