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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地税发[2005]120号九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我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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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我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

九地税发[2005]120号

全文有效

2005.12.01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工作,使我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更趋科学、合理,市局制定了我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以下简称《征收率表》),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在我市依法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由市局统一确定征收率标准,各地不得自行调整。对娱乐业、饮食业、旅店业、医疗服务、照相摄影、洗脚按摩、美容美发、中介服务、文化体育业等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和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实行分行业、分月营业额(销售额)档次确定征收率,对其他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实行统一的征收率。

对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临时取得收入,由主管地税机关为其代开发票的,除货物运输、陆路客运、水路客运、装卸搬运、建筑业、销售普通住房、销售非普通住房及其他不动产执行规定的征收率外,一律按“其他”项目依3.3%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实行分行业、分月营业额档次确定征收率的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其月发票(包括自行领购发票和地税机关代开发票)开具金额不超过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月营业额的,按《征收率表》中相应档次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超过的部分,按该行业的最高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其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按上述规定应实行分档次计算的,依照以下规定执行:

1、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的办法。年度中间,按投资者实际月营业额(销售额)确定相应的征收率进行预征。年度终了后,将投资者全年营业额(销售额)除以其实际经营月数,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的征收率,再将全年营业额(销售额)乘以适用的征收率,计算出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去年度中间预缴税额后,即为投资者应补(退)税额。

2、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营业额(销售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计税营业额(销售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营业额(销售额)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计税营业额(销售额)。

3、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年度终了后,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计税营业额(销售额),据此确定适用征收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四、对《征收率表》中所列“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的具体界定标准,参照现行住房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个人所得税适用的行业征收率。

六、本通知由九江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七、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九地税发[2004]154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

1、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营业税纳税人)(略)

2、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增值税纳税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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