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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地税函[2006]2号九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09-29 九地税函[2006]2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本篇法规被《九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2008年11月10日发布)废止

九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九地税函[2006]2号

失效

2006.01.18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市局《关于确定我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九地税发[2005]120号)下发后,各地反映了一些情况和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对我市从事《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中规定的“其他服务业”,并依法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九地税发[2005]120号文件中《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营业税纳税人)》未列举的项目比照“文化体育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标准执行。

       本补充通知与九地税发[2005]120号文件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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