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本篇法规被《九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2008年11月10日发布)废止
九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九地税函[2006]2号
失效
2006.01.18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市局《关于确定我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九地税发[2005]120号)下发后,各地反映了一些情况和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对我市从事《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中规定的“其他服务业”,并依法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九地税发[2005]120号文件中《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营业税纳税人)》未列举的项目比照“文化体育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标准执行。
本补充通知与九地税发[2005]120号文件同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