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九地税发[2008]144号
全文有效
2008.11.10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提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水平,使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操作简便、公平合理、切合实际,市局在深入调查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作出如下规定:
一、在我市范围内,经税务机关鉴定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按《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见附件)规定的相应行业和征收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地不得自行调整。
二、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其实际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行业及征收率。
三、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确定我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九地税发[2005]120号)、《关于我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九地税函[2006]2号)、《关于明确我市国税部门在开具发票环节代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九地税发[2006]101号)、《九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九地税发[2006]147号)中关于销售不动产征收率的规定、《关于规范统一门市发票开具和代开票相关税费政策的通知》(九地税函[2008]65号)第二条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四、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
行 业 |
征收率(%) |
|
制造业 |
1.5 |
|
加工、修理业 |
1.5 |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1 |
|
采掘业 |
3 |
|
交通运输业 |
货运业 |
2.5 |
客运业 |
1 |
|
其他 |
2 |
|
销售不动产 |
2 |
|
建筑业 |
3 |
|
饮食业 |
3 |
|
住宿业 |
3 |
|
娱乐业 |
5 |
|
中介服务 |
5 |
|
其他行业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