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沈国税征字[1998]149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税局:
清查漏征漏管户工作进入重点清查阶段后,几个基层分局反映了一些实际问题,经研究决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在清查工作中的工作程序问题税务人员在对漏征漏管户的检查时,应出示国家税务总局的通告或省政府、市政府的明传电报和税务检查证,以证明依法执法身份,并可携带查封扣押证、查封商品质物、财产清单、扣缴税款通知书、应纳税款核定书、税务检查调取账簿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以便使用。清查时首先要查验被检查人的税务登记,然后再查验纳税申报等其他纳税事宜。
二、关于对个体漏户处理的问题针对个体漏户比较多的情况,在清查中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在清查工作中对无证个体工商业户要严格按照规定给予处罚。
2.对无证个体经营者较多的地段,要与当地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配合,委托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对所辖区域的个体工商业户进行逐户登记造册,打出清册后,交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税务机关可委托包含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在内的单位实行代管、代征。
3.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户,但有固定经营地点的,税务机关在清查时,应在补税、罚款的前提下,在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的配合下责令其办理税务登记,但只登记不发税务登记证。
三、关于在宾馆、饭店、写字楼内租赁房间从事生产经营漏户的清查问题。由于对宾馆、饭店、写字楼内租赁房间从事生产经营的漏户清查,存在进宾馆难、进房间难、查验账目难的问题,在清查时,应首先到宾馆、饭店、写字楼的主管部门以及其有关部门(如客房部门、财务部门)要求提供长期租赁房间的客户名单及租赁协议,其次要按照名单及协议对漏户进行有目标的清理、清查。对宾馆、饭店、写字楼不提供资料和协议的,在讲清省、市政府关于清理漏管户规定后,仍不提供的可请新闻单位予以曝光,严重的要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关于清查外埠企业的问题
1.外埠企业在沈设立的办事处、联络处、分公司、经营处、仓库等,应一律就地办理税务登记。凡在沈阳市取得货款或有储存货物场所向客户提供货物、商品的,无论是否在沈阳签订供销合同、是否在沈阳市开具发票,应就地缴纳税款。
2.关于外埠企业来沈经营征税问题按照沈国税一字[1997]216号文件第五条 规定执行。
五、关于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区县的清查问题对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区、县的,各公局在清查时对总机构未在本局办理税务登记,而分支机构在本局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的,应对分支机构的户数、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并登记造册,待全市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进入后期阶段,市局再组织统一进行清查处理。
六、关于统一缴纳税款纳税人的清查问题对经市局批准的沈阳金杯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沈阳诚添连锁经营公司、沈阳大台北鞋城、沈阳北贸绿色食品公司、沈阳昌兴企业集团木业有限公司、沈阳市石油总公司等6户统一缴纳税款的企业,在清查时若是上述统缴单位,暂不清查。
七、关于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企业的清查问题对建筑安装企业自制建筑材料的要分清情况,凡将自制的建筑材料对外销售的一律责令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征收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企业对外销售汽车配件的要严格按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征税。
八、关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库、康平县局非属地办理税务登记的迁移问题。凡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非属地办理税务登记的(经市局批准的除外)、法库、康平招商引资企业,一律迁回企业财务核算地实行属地管理。
九、关于发票不得跨区使用问题凡在沈阳市各区、县(市)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其从主管税务机关购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只能在本区、县(市)内使用。凡超出区域内使用的,所在地国税机关一经发现,应予以就地缴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