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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2020年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执行时间的公告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2020年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执行时间的公告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9.12.30

按照《沈阳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暂行办法》(沈人社发〔2017〕97号)的精神,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已将我市各参保单位2020年度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完毕,鉴于2020年度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涉及户数多、工作量大,为保证税务征收系统和社保信息系统数据准确一致,经研究决定,2020年度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执行时间调整为2020年3月1日。自3月1日起各参保单位按新调整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自行申报缴费,对浮动费率有异议的,请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联系确认。2020年1、2月份按照原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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