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饮食业定额专用发票违章 案件补税罚款入库和支付有奖举报奖金方式的通知
沈地税发[1997]258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各县(区)财政局:
经市政府批准,我市饮食业从1997年10月1日起改用定额专用发票,实行以票管税的征管办法。为了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发动社会力量协税护税,堵塞税款流失的漏洞,经研究决定,对违反饮食业定额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现将定额专用发票违章 案件补税罚款入库和支付有奖举报奖金的方式通知如下:
一、发票违章 案件补税罚款入库饮食业定额专用发票违章 案件补缴税款(含滞纳金)的入库,要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分别以正税和滞补罚科目全额缴入国库。
二、发票违章 罚款资金的使用
1、按罚款总额的50%支付饮食业改用定额专用发票,实行以票管税征管办法所需要的各种报表、资料、管理费用以及旧版发票、报表的损失等。
2、按罚款总额的30%支付举报人的奖励。
3、按罚款总额的20%支付发票稽查人员的奖励和稽查费用。
三、发票违章 罚款的退库及管理办法
1、按沈财预字[1997]4号文件规定,发票违章 罚款的退库必须由各征收单位填写"地方预算收入退库审批表",按入库级次划分,经市或县(区)级财政审批后,填写"收入退还书",从各支金库退到各征收单位的预算外帐号。
2、各单位要对发票违章 罚款的收入及退库单独掌握,以便正确核算,退回的罚款须在预算外资金单独设置"发票违章 罚款"科目进行核算。
四、本通知自1997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