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涉外企业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地税外[1997]157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涉外企业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要求如下:
一、涉外企业从1997年7月1日起一律由涉外分局办理税务登记,其他地税(分)局不再办理涉外企业税务登记。
二、已在各地税(分)局办理的税务登记仍然有效,不需重新办理。
三、各地税(分)局要在7月5日前将剩余的涉外企业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正、副本及副本皮交回涉外分局,并将6月30日的税务登记数据库拷贝到磁盘上报涉外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