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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地税财[1997]145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军队、武警部队生产经营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后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09-29 辽地税财[1997]145号 我要评论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军队、武警部队生产经营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后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辽地税财[1997]145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沈阳、大连分局:

      按照国办发[1997]7号《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免收军车通行费和军队生产经营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问题的通知》精神,军队、武警部队生产经营车辆从1997年7月1日起改挂地方车辆号牌。根据《财政部关于对军队车辆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87]财税字第034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武警部队车船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军队、武警部队改挂地方车辆号牌的生产经营车辆,从1997年7月1日起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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