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沈阳北贸绿色食品销售中心缴纳地方各税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所[1997]133号
全文有效
和平、沈河分局:
根据市局《转发关于扶持和推进我市连锁商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沈地税所[1996]390号)规定,现对沈阳北贸绿色食品销售中心及所属连锁分店缴纳地方各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该销售中心对下属各连锁分店实行"七统一",即统一核算、统一经营方针、统一店名标识、统一销售价格、统一服务规范、统一采购配送、统一广告宣传,下属各分店属报帐单位,无法计算盈亏。因此,沈阳北贸绿色食品销售中心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该中心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该销售中心由于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汇总缴纳,因此,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亦应由该中心汇缴。
三、其他地方各税按现行规定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