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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地税所[1997]84号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通知的通知

09-29 沈地税所[1997]84号 我要评论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通知的通知

沈地税所[1997]84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各集体企业主管部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地税局反映。

  一、充分认识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必要性,搞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全面摸清和掌握集体企业的实有资产和经济状况,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确实可靠依据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促进集体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各级地税机关和各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和领会文件的精神实质,提高对清产核资工作意义、目的的认识,明确工作内容及各自的工作范围,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狠抓落实,保证我市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顺利进行。

  二、积极参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组织实施工作。地税机关作为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工作部门,要根据国税发[1996]209号文件要求,把清产核资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选派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较强的干部参加各区、县清产核资办公室的工作。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的有关税收、财务工作等项工作。

  三、做好清产核资的宣传培训工作。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地税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有组织、有计划地搞好宣传、培训,使参加清产核资的地税干部和企业的同志,掌握清产核资工作的程序、方法、具体要求及有关政策规定,保质保量地完成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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