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
根据《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涉税文件的通知》 (沈国税发[2007]8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沈国税一字[1997]81号
失效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112号)的精神,对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等问题,经研究,重新明确如下:
一、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具备的条 件和范围,仍按市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沈国税一字[1994]3号)、《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沈国税一字[1995]357号)第四条 的规定执行。
二、福利企业所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税收优惠政策,暂继续执行到1997年底。
三、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办法,从1997年1月1日起,按以下程序给予办理。
1.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福利企业在每一纳税期满10日内,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福利企业应于月终后10日内将《福利企业返还增值税审批表》及税收缴款书一同报所在地福利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汇总后报所在地国税局,各基层局审核后上报市国税局,经市国税局审批后,由各基层局将应退税款集中返给市民政局工业管理处(开户行:中信实业银行沈阳分行北市办事处,账号:5502260056-45)。
2.市民政局工业管理处要及时将税款再返给各区、县(市)福利企业主管部门,然后由区、县(市)福利企业主管部门将所退税款返还福利企业。
四、各基层局要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对1997年1月1日以前欠缴的税款要加强催缴,在今年缴纳的欠税,按本规定执行。对不符合规定条 件的福利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