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启用辽宁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的通知
沈地税票[1997]78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启用辽宁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望认真遵照执行。
1、我市凡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己办理自印发票的,所印发票将继续使用到1997年7月1日。
2、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市局不再审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自印发票事宜,各有关企业一律使用省局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统一在市局票证处售票窗口发售。
4、各基层局的发票窗口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自印的发票在7月1日前缴销完毕。
5、望各基层局及时将此文件精神通知有关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