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辽宁省消防部队所办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辽国税所[1997]48号
全文有效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辽宁省消防部队在编企业名单(附后)发送给你局。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警部队开展生产经营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64号)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警部队开展生产经营征税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发[1994]87号)规定执行,对消防部队所办企业可享受国家对军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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